國立清華大學「能源與環境研究中心」設置要點
Center for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Research
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籌備會議通過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研發會議通過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校發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校務會議核備
- 第一條:國立清華大學「能源與環境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設立之目的在於整合本校能源與環境相關領域教師及研究人員,從事先進能源、節約能源、能源環境、能源管理及能源政策之研究發展,以確保國家能源之穩定供應、環境安全、經濟優勢及永續發展。
- 第二條:本中心依「國立清華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定位為校層級但未納入組織規程及附錄一之研究中心。本中心設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免,任期三年,得連任。本中心另設諮詢委員會,對本中心研究重點與工作方針提出建言。諮詢委員七至九人,由校長聘任,任期三年,得連任。
- 第三條:本中心設置潔淨能源、先進能源、電力系統、環境分析、環境科技及能源與環境策略六組。未來得視需要,增設新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由主任聘任之。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為專任、合聘或兼任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
- 第四條:本中心經費來源包括研究計畫經費、技術服務經費、諮詢及工作費、培訓費、學術活動費、捐贈等。
- 第五條:本中心由中心主任定期召開中心會議,討論並訂定中心業務事項。
- 第六條: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及校務發展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送校務會議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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