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三會議室
會議名稱:第五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韓教授建中 委員:略 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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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修正本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十條如下: 第十條、本校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或實驗室運作場所及設施,應於易取得 之處,置備物質安全資料表,並依下列規定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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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容器、包裝標示圖示、名稱及以黃底黑字印製“列管毒物及列管編
號”之字。 |
三、 | 新增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由環安中心
調查數量後再定行止。 |
四、 | 針對各單位落實申報毒化物運作量之執行情況尚未達理想狀況,決議由環安中心
繼續努力督導與協調。 |
五、 | 針對本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如因違法而招致之罰金
或罰鍰,應由運作人、運作場所管理人或單位管理人,依疏失之責任逕行承擔,
其執行之細節,依本校相關規定處理”,有委員就其適法性提出疑義,建議深入
探討,然後修正。〈1〉本校之環境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組成中,並未有運作人
〈研究生〉及運作場所管理人〈指導教授〉之代表參與;目前該委員會的組成,
違背原來的立法精神;〈2〉被處罰人在辦法制定過程中,完全沒有表達意見的
權利與機會;〈3〉現行大學法的精神要求:任何與學生事務有關的事宜,理當
有學生代表參與,但此處完全沒有;〈4〉罰單上據知應該記載清華大學或其負
責人〈校長〉試問如何將之合法轉嫁運作人及運作場所管理人?
環安中心 啟 89.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