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三會議室

會議名稱:第五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韓教授建中

委員:略

決議:
 

一、 修正本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十條如下:
第十條、本校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或實驗室運作場所及設施,應於易取得 之處,置備物質安全資料表,並依下列規定標示:
  1. 運作量高於於管制限量應在明顯易見處,標示或彙集成壹冊;危險物與有 害物通識規則規定之圖示,其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菱形)其 最小尺寸長寬各為十公分大小。其屬小型容器,得依比例縮小至能辨識清 楚為止。
  2. 運作量高於管制限量應在明顯易見處標示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名稱、主要危 害成份、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含污染防治措施)及廠商資料等 內容。(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3. 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毒性化學物質名稱及圖示。
  4. 運作場所之標示符合下列規定者,則免標示第2點所定事項:
    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之毒性化學物質,得僅於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標 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字樣。
     
二、
  1. 建議中央取消物質安全資料表填表人欄位。
  2. 建議中央五公斤以下列管毒化物之容器、包裝標示修正如下:
  3. (1)容器、包裝標示圖示、名稱及以黃底黑字印製“列管毒物及列管編 號”之字。
    (2)在明顯易見處標示“列管毒物、列管編號”之字樣、圖示、名稱、 主要危害成份、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彙集成冊,置於明顯易見處。
     

三、 新增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由環安中心 調查數量後再定行止。
 
四、 針對各單位落實申報毒化物運作量之執行情況尚未達理想狀況,決議由環安中心 繼續努力督導與協調。
 
五、 針對本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如因違法而招致之罰金 或罰鍰,應由運作人、運作場所管理人或單位管理人,依疏失之責任逕行承擔, 其執行之細節,依本校相關規定處理”,有委員就其適法性提出疑義,建議深入 探討,然後修正。〈1〉本校之環境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組成中,並未有運作人 〈研究生〉及運作場所管理人〈指導教授〉之代表參與;目前該委員會的組成, 違背原來的立法精神;〈2〉被處罰人在辦法制定過程中,完全沒有表達意見的 權利與機會;〈3〉現行大學法的精神要求:任何與學生事務有關的事宜,理當 有學生代表參與,但此處完全沒有;〈4〉罰單上據知應該記載清華大學或其負 責人〈校長〉試問如何將之合法轉嫁運作人及運作場所管理人?

 

環安中心 啟 8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