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9、29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89、12、30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定通過
第一條、國立清華大學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管理本校毒性化學物質之
運作,依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解釋名詞
法 令: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暨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運作場所 :指本校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各實驗場所。
運 作 人:對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
行為的人。
管 理 人:指負有直接管理實驗場所責任的教師或單位主管所指定之編制內人員,管理人如有
休假或出國,應指定代理人。
單位管理人:指本校各系所、中心主管。
申請聯單 :指本校實驗場所列管毒性化學物質購買、貯存、廢棄聯單。(由環安中心訂之)
異動申請單:指本校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異動時填寫的申請單。(由環安中心訂之)
運作紀錄表:指本校運作場所登錄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紀錄表。(由環安中心訂之)
年統計表 :指本校運作場所登錄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全年統計表。(由環安中心訂之)
運作量 :指列管毒性化學物之購買量、使用量、貯存量、廢棄量。
檢查紀錄表:指本校執行檢查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檢查表。
事 故:指依法令定義之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事故。
列管毒物標示:"列管毒物"由環安中心提供。
通識規則 :指安全衛生法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三條、本校各運作場所運作人職責如下:
1運作人負有登錄紀錄表的責任。
2運作人須熟讀及遵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工作守則及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運作人須接受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教育訓練。(訓練時程與本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併實施)
第四條、本校各運作場所管理人職責如下:
1容器一公斤以下的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使用完畢後,管理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應主動於當月,向單
位管理人申報用畢容器瓶數與容量之紀錄表。(每次運作量由運作人填入運作紀錄表,運作紀錄
表應置於運作場所明顯易見處,以備檢查)
2容器一公斤以上的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每月使用量達一公斤以上,管理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應主動
於次月五日前,向單位管理人申報前一個月的使用總量與貯存量之紀錄表。(每次運作量由運作
人填入運作紀錄表,運作紀錄表應置於運作場所明顯易見處,以備檢查)
3管理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應主動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向單位管理人申報前一年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
購買、使用、儲存、廢棄量等資料之年統計表。(年統計表應保存三年以備檢查)
4管理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所屬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應依本辦法第九
條規定標示。
5管理人必需要求運作人熟讀並遵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工作守則。
第五條、本校各運作場所單位管理人職責如下:
1單位管理人應統計該單位內各運作場所管理人月統計表,於次月十日前,向環安中心申報。
2單位管理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前一整年,所屬運作場所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購買、
使用、儲存、廢棄量等資料之年統計表向環安中心申報,年統計表應保存三年以備檢查。
3單位管理人每半年應督導、抽查所屬運作場所乙次以上,檢查紀錄送環安中心轉本會備查。
4單位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如有異動,請填寫異動申請單,送環安中心轉本會核備。
5如發生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管理人應依照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之事故處理辦法辦
理;並於事故發生二天內,詳實填寫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表,向本校環安中心報備;
未能於二天內完成調查資料部份者,應於報備時以書面說明補足資料所需時間。
第六條、本校環安中心於列管毒化物運作職責如下:
1環安中心應於法令規定申報日前(每年五月一日)將各單位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年統計
表,彙整向新竹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報,並副知教育部。
2經本會同意使用、貯存、廢棄之毒性化學物質,由環安中心報請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核可,並副
知教育部
3環安中心不定期會同本會檢查本校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
第七條、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1本校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應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校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發
許可證或核可,並副知教育部。
2本校使用、貯存、廢棄毒性化學物質,應先經本委員會同意後,由本校報請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
核可,並副知教育部。
第八條、本校各運作場所申購、貯存、廢棄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購買、貯存、廢棄時先填寫申請聯單一式四聯,並經單位主管核可簽章。
2上述聯單第一、二、三、四聯,送環安中心核轉本會同意,第一聯供環安中心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可,第二聯供管理人向廠商訂貨,第三聯供所屬單位保存,第四聯供管理人自存。
第九條、毒性化學物質之貯存得貯存於運作單位內,毒性化學物質使用後之廢棄毒物,應按廢清法規
定辦法貯存於學校指定之場所,並於收集容器標示單位、實驗室、成份、危害標示、列管編
號、日期。
第十條、本校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或實驗室運作場所及設施,應於易取得之處,置備物質安全
資料表,並依下列規定標示:
1在明顯易見處,標示或彙集成壹冊;危險物與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之圖示,其形狀為直立四十
五度角之正方形(菱形)其最小尺寸長寬各為十公分大小。其屬小型容器,得依比例縮小至能
辨識清楚為止。
2在明顯易見處標示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名稱、主要危害成份、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含
污染防治措施)及廠商資料等內容。(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十一條、凡本校運作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或單位管理人或實驗場所管理人,符合下列條件
者,得於每年一月底前自行填寫推薦書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核轉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1連續十年未違反列管毒性物質管理法之規定。
2致力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預防及設備改善績效卓著者。
3發明或改良降低列管毒性化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
推廣者。
第十二條、1違反本辦法若涉及行政罰鍰或刑責,依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
或司法機關逕行處理。
2如因違法而招致之罰金或罰鍰,應由運作人、運作場所管理人或單位管理人,依疏失之
責任逕行承擔,其執行之細節,依本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提本校環境暨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