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有害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四次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88、12、30
第一條、國立清華大學有害廢棄物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有效管理本校有害廢棄物,依環
        保署廢棄物清理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解釋名詞
	法          令:指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
	運    作    人:指物質進行實驗後產生之有害廢棄物的行為人。
	管    理    人:指負有直接管理實驗場所責任的教師或單位主管所指定之編制內人員,管理人如
                        有休假或出國,應指定代理人。
	貯  存  場  所:指本校各單位使用之有害廢棄物貯存空間。
	運  作  場  所:指本校各實驗場所。	
	單 位 管 理 人:指本校各系所、中心主管。
	紀    錄    表:指本校運作場所登錄有害廢棄物之紀錄表。(由環安中心訂定之)
	月  統  計  表:指本校運作場所登錄有害廢棄物紀錄表之全月統計表。(由環安中心訂定之)
	年  統  計  表:指本校運作場所登錄有害廢棄物紀錄表之全年統計表。(由環安中心訂定之)
	檢 查 紀 錄 表:指本校執行檢查有害廢棄物檢查表。(由環安中心訂定之)
	貯  存  容  器:指有害廢棄物貯存容器。
	廢棄物分類標準:指教育部規範之分類標準。
	廢棄物識別標示:指環安中心規範之識別標示。(識別標示由環安中心提供)
	通  識  規  則:指安全衛生法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事  故 處 理表:指有害廢棄物事故處理申報表。(由環安中心訂之)
	事          故:指依法令定義之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事項。
第三條、本校各運作場所運作人職責如下:
	1運作人負有登錄廢棄物種類與數量之紀錄表的責任。
	2運作人應依環安中心訂之有害廢棄物分類標準分類並標示。
	3運作人所使用之有害廢棄物容器與標示應符合環安中心規定,並自行購買有害物通識規則之標示
          張貼。
第四條、本校各運作場所管理人職責如下:
	1管理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向單位管理人申報前一個月有害廢棄物的種類與數量之月紀錄表。
		(月紀錄表應保存三年以備檢查)
	2管理人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向單位管理人申報前一年之有害廢棄物的種類與數量之年統計表。
                (年統計表應保存三年以備檢查)
第五條、本校各運作場所單位管理人職責如下:
	1單位管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加總前一個月,所屬廢棄物月紀錄表向環安中心申報。
	2單位管理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加總前一整年,所屬廢棄物之年統計表向環安中心申報。
          年統計表應保存三年以備檢查。
	3單位管理人每季應依檢查紀錄表督導、抽查所屬運作場所乙次以上,檢查紀錄表送環安中心轉本
          小組備查。
	4如發生有害廢棄物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管理人應依照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之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並於事故發生二天內,詳實填寫有害廢棄物事故調查處理表,向本校環安中心報備;未能於二天
          內完成調查資料部份者,應於報備時以書面說明補足資料所需時間。
第六條、本小組職責如下:
	1接受本校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諮詢。
	2應配合環安中心不定期輔導、檢查本校各運作場所。
第七條、本校有害廢棄物貯存容器或貯存空間,依下列規定標示:
	1廢棄物貯存間:在明顯易見處,標示危險物與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之圖示,其最小尺寸長寬各
          為十公分。
	2貯存容器:在明顯易見處張貼危險物與有害物通識規則之標示。
第八條、罰則:
	1違反本辦法若涉及行政罰鍰或刑責,依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由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逕行處理。
	2因違法而招致之罰金或罰鍰,應由運作人、運作場所管理人或單位管理人,依疏失之責任逕行
          承擔,其執行之細節,依本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提本校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