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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
申請表格
申請表
(.doc)
監護人同意書範本
(.doc)
切結書
(.doc)
獎學金得主.論文與心得
姓名
系所
研修學校
時間
心得報告
專題報告
經驗分享
王佑廷
電機10
北京大學
2008
廖貞雅
中文10
復旦大學
2008
王振沅
理學院10
蘇州大學
2008
楊沛瑩
化工10
蘭州大學
2008
規章
國立清華大學「莙政學者」獎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89年12月28日
8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年2月1日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90年5月21日
89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91年5月22日
9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1年6月10日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92年1月10日
9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2年2月11日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9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校長核定
一、設置目的
鼓勵本校優秀大學部學生前往大陸一流大學進行暑期專題研究工作。取法李政道先生之研究精神,並鼓勵交叉學科的研究,提早發掘與培養優秀大學部學生對學術研究之興趣。增進兩岸之學術交流,並促進兩岸未來學術菁英之相互瞭解。
二、資助對象與內容
資助本校優秀的大二與大三學生每年32名,前往北京大學、復旦大學、蘭州大學、蘇州大學進行暑期專題研究兩個月。每校以八名為原則。
三、獎學金
本獎學金金額為每名2萬元為原則,每年共32個名額。獎學金來源為外界之捐款或清華基金。獲得此獎學金學生,並獲李政道先生頒發「莙政學者」證書。
四、申請
凡於本校就讀之大二與大三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圴可提出申請。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或名次於全班前20%。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75分以上、或名次於全班前40%,社團活動表現優異,經學務處推薦者。
申請時須檢附申請表、研習計畫、成績或名次証明、本校就讀學系之導師(或系主任)推薦函,於申請書中載明其選擇學校之優先順序,並經申請人之監護人同意後申請。
五、審核
本獎學金之審核,分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初審由申請人就讀之學系負責。
各學系於完成初審後,將推薦之入選名單與資料,於每年公告之日期前送教務處推廣教育組彙整以進行複審。各學系通過之初審人數,以不超過該系符合資格之學生人數八分之一 (無條件進位)為原則(含北京清華大學專題研究獎學金、聯發科技吳大猷學者兩岸學生交流獎學金、立青文教基金會兩岸學生交流獎學金等)。
複審委員會由教務長、各院代表、與教務處推廣教育組組長組成。複審委員會依通過初審申請人之資料,必要時並可舉行口試,以決定通過複審之人選。
審核時需依每校八人之原則與學生之優先意願,且原則上男女各半,決定「莙政學者」之名單與個別之推薦學校。
本獎學金優先同意給予交叉學科之研究申請。
六、學籍與相關事宜
複審通過者,於獲得正式通知後,須配合教務處推廣教育組通知儘速與將前往之大學連絡,並完成各種相關之手續,送教務處核備。
獲獎之學生,除擬前往之大學應有選定之指導教授外,其在本校就讀學系之導師應輔導其赴大陸之準備工作,並協助指導其大三在本校之學業或研究工作。
獲獎之學生,出國期間學業與學籍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獲獎之學生,其兵役之問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義務
獲獎之學生與其監護人,於領取獎學金時需與學校簽定合約書(合約書另定之)。若有違反合約書規定者,須繳回其已領之獎學金,並不得再使用「莙政學者」之名銜。
八、附則
本辦法由教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