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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中心為使進駐創新育成中心之中小企業了解自身權利義務,俾能適時提出需求,早日突破營運瓶頸,乃訂定「創新育成中心輔導、管理及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輔導,其項目包括下列八項,由創新育成中心下設立推動委員會、培育組及推廣組負責相關業務。
- 進駐申請
- 技術支援
- 商務支援
- 市場資訊支援
- 融資貸款資訊提供
- 行政支援
- 推廣支援
- 政府補助款申請協助
三、本辦法所稱管理,其項目包括進駐人員及場所管理、公共設施管理及營運績效管理,由創新育成中心財務組及設施組負責。
四、本辦法所稱考核,其項目包括下列七項,由創新育成中心推動委員會負責。
- 營運項目是否符合
- 營運績效等第
- 自費款繳付信用
- 借用物品返還
- 違法情事
- 營運輔導合約履行
- 遷出條件確認
五、輔導程序
- 首由創新育成中心專案經理與進駐企業共同商定全程三年及每年輔導項目及時程備忘錄,並由創新育成中心追蹤列管。
- 創新育成中心依據前述備忘錄,推薦個案或通案輔導專家供廠商諮詢或聘任為顧問。通案諮詢顧問由創新育成中心統籌聘任,個案諮詢顧問由進駐企業自行遴聘。
- 專業性諮詢以外之行政服務,均由專案經理協調各功能組成員協助完成。
- 專案經理每季應撰寫輔導報告呈報創新育成中心主持人審閱,必要時得召開推動委員會協助改善營運狀況。
- 廠商輔導與考核流程見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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