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器材借用辦法
一、本室之運動器材,專供本校教職員工生運動之用。
二、凡本校教職員工生,在不妨礙體育教學範圍內,可依本辦法向本室辦理借用手續。
三、上體育課、課外活動或代表隊集體練習,由擔任老師,開體育教具單,向本室管理人員借領,課後指定學生歸還,由管理人員點收後簽章註銷。
四、個別借用器材使用學生證,需在登記簿上,填妥日期、單位、姓名(親自簽名),借用器材名稱、件數、歸還器材由管理人員點收後簽章註銷。
五、雨天或場地不宜使用時,一律停借。
六、嚴禁私自攜出校外。
七、每人限借乙件,以當天下午十時為限。若逾時未歸還致影響上課者,該學期不得再行借用。
八、所借器材應妥為保管,並加愛惜,如有遺失或不合法之損毀情事應依原價賠償。所借器材,如遇本室急需,應立即繳回。
九、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十、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