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通則  體育館-
球場
 體育館-
體能訓練室
 體育館-
視聽教室
 體育館-
桌球 室
 體育館-
柔道教室
 體育館-
舞蹈教室
 羽球館 網球場  游泳池  棒球場  田徑場

使用通則

壹、使用通則:

    一、本校各種體育設施,以體育教學及體育活動為主。
    二、校內外各單位擬借用時,須經體育室核准。
    三、使用時,應遵守各場地管理辦法。
    四、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
      (一)損本校校譽或影響公益之活動。
      (二)可能損壞各種建築設備及器材之活動。
      (三)有營業性質者。
      (四)其他不適宜在各場地舉行之活動。
      (五)不遵守使用規定之單位,本校有權終止其往後之借用權。

貳、使用辦法:

    一、借用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借用時,以不影響本校教學,校隊訓練及各項活動為原則。
      (二)凡經核准借用,不得變更活動項目或逕行轉讓。
      (三)借用各場地活動,其人數不得超過各場地規定之容納人數。
      (四)如有損壞各場地之建築設備時,應由借用單位照價賠償。
      (五)本校如有特殊原由,得於五日前通知借用單位收回,借用單位
           不得異議。
      (六)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時,須通知體育室查驗後始得離開。
    二、借用手續:本校各單位須於三天前,校外各機關團體須於一週前派
                               員至體育室辦理下列手續:
      (一)上網填寫借用申請單。
      (二)批核。
      (三繳費。

    參、繳費說明:

      一、為保養各項設施得酌收場地保養費及清潔費,如使用照明設
              備另加收燈光費(見收費標準表)。
      二、凡借用場地而繳納之費用,無論使用與否,不得要求退還。
              但遇下列情形時,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或一部份:
                  (一)因遇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使用時,應於二日前通知體育室,
                        退還所繳全部費用。
         (二)因故變更時間或停止借用時,應於三日前通知體育室,退還
              所繳費用百分之九十。
              三、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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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館-球場
    一、為維護本球場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1. 本球場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2. 借用本球場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3. 球場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4. 本球場開放時間另行公佈。
  5. 進入球場活動嚴禁穿著足以損壞地板之鞋類。
  6. 請勿任意移動球場內各項設備。
  7.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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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館-體能訓練室
  1. 請保持室內整潔,禁止吸煙、喧嘩、嚼口香糖及飲食(礦泉水除外)。

  2. 使用者須出示校園卡或運動證,經登記後方可進入。

  3. 進入體能訓練室,必須穿著運動服裝及換穿乾淨運動鞋,並自備毛巾,按指示使用器材。

  4. 為保護運動者自身安全,請於暖身區做暖身運動10~15分鐘後,再行使用器材。

  5. 各項器材使用後,請擦拭留在器材上之汗水,並將各項器材歸定位。

  6. 未經指導員允許,請勿私自操作音響。

  7. 請使用者愛惜公物,如蓄意破壞,需負完全賠償之責。

  8. 未遵守本須知及指導員指示,屢勸不聽者取消其使用資格。

  9.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五時至九時。

  10.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體能訓練室單一時段最大容量使用人數上限為45名。

   ※尖鋒時段個人使用時間以2小時為上限。

   ※有氧運動器材(跑步機),單項單次使用時間以30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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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體育館-視聽教室
  1. 為維護視聽教室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2. 本教室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3. 借用本教室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4. 教室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5. 所使用之觀賞媒體資料,以體育活動為主,並不違反新聞局或著作權法規定。
  6. 使用本教室,應適當控制音量。
  7. 教室內之各項設備,不得任意搬動。
  8. 為節約能源,使用後請隨手關燈。
  9.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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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體育館-桌球教室
  1. 為維護本桌球教室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2. 本球場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3. 借用本教室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4. 球場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5. 使用人須愛惜使用球台:
    不得隨意搬動球台。
    不得坐、靠球台。
    水、汗弄濕球台須立即擦乾。
  6. 為節約能源,個別使用球台,請適度開燈,使用後請隨手關燈。
  7. 非本校教職員工生未經體育室許可不得使用本教室。
  8.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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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體育館-柔道教室
  1. 為維護柔道教室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2. 本教室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3. 借用本教室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4. 使用者,請脫鞋入內。
  5. 教室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6. 為節約能源,個別使用,請適度開燈,使用後請隨手關燈。
  7. 使用者請注意安全。
  8. 教室及置物箱內,不得放置食物。
  9.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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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體育館-舞蹈教室
  1. 為維護本舞蹈教室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2. 本教室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3. 借用本教室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4. 使用者請脫鞋入內。
  5. 教室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6. 使用後須隨手關閉門窗。
  7. 為節約能源,請適度開燈,使用後請隨手關燈。
  8. 使用音響時,應適當控制音量以免影響他人,使用後應及時關閉電源。
  9. 教室內各項設備,不得任意攜出室外或搬動,牆壁不得任意張貼。
  10. 教室內不得懸掛任何衣物。
  11. 教室及置物箱內不得放置食物。
  12.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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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體育館
  1. 凡使用舊體育館(羽球場)需向體育室申請(羽球場使用證),在不妨礙體育教學與活動下方可使用。
  2. 欲借用舊體育館,需按借用規定,向體育室負責人辦理登記,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3. 使用球場需按(掛證)順序使用,每次使用四十分鐘為一時段,如場地有空得繼續掛證使用,掛證時須親自掛證不得代掛。
  4. 開放時間:由九時至二十二時。
  5. 凡服裝不整及未穿運動鞋者,禁止入內打球。
  6. 為使球場充分利用,每面場地以同時四人使用為原則,除非場地出空,否則不得兩人獨佔一面球場。
  7. 羽球場使用證若擅自塗改或借予他人使用,則予以作廢,遺失使用證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補發。
  8. 羽球場使用證申請辦法:
    1. 申請資格:凡合乎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羽球館使用證。
      • 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
      •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
      • 本校研究生。
      • 本校大學部學生。
      • 本校校友及眷屬(限一百名)。
      • 本校教職員工親友及校外會員(限五十名)。
      • 貴賓(至體育室申請臨時使用證)。
    2. 申請手續:
      • 繳驗學生證、教職員工服務證、或其他相關證件影印本。
      • 繳交最近脫帽一寸半身相片兩張。
      • 繳交球場使用費。
      • 申請地點、時間:新體育館辦公室、上班時間。
    3. 繳費:
      • 一年分兩期繳交球場使用費。
        A.上期:八月至一月。
        B.下期:二月至七月。
        C.中途加入者應繳付全額。
      • 收費標準(期繳):
        A.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每人六百元。
        B.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每人六百元。
        C.本校研究生每人三百元。
        D.本校大學部學生每人三百元。
        E.本校校友每人一千元。
        F.本校教職員工親友及校外會員每人二千元。
        G.臨時使用證每人每次一百元。(每次兩小時)
  9. 凡違反本辦法及不遵守管理員之勸導者,得請其離場。
  10. 如有未盡事宜,另行公佈。
  11.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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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場
  1. 凡使用網球場需向體育室申請(網球場使用證),在不妨礙體育教學與活動下方可使用。
  2. 欲借用網球場,需按借用規定,向體育室負責人辦理登記,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3. 使用球場需按(掛證)順序使用,每次使用半小時為一時段,如場地有空時得繼續掛證使用,掛證時需親自掛證不得代掛。
  4. 開放時間:由六時至二十二時。
  5. 凡服裝不整及未穿網球鞋者,禁止入內打球。
  6. 第一及第三球場,本校教職員工優先使用。
  7. 為使球場充分利用,每面場地以同時四人使用為原則,除非場地出空,否則不得兩人獨佔一面球場。
  8. 室內球場暫不對校外會員(含本校校友及教職員工親友)開放。
  9. 東院網球場僅供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使用。
  10. 網球場使用證若擅自塗改或借予他人使用,則予以作廢,遺失使用證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補發。
  11. 網球場使用證申請辦法:
    1. 申請資格:凡合乎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網球場使用證。
      • 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
      •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
      • 本校研究生。
      • 本校大學部學生。
      • 本校校友(限一百名)。
      • 本校教職員工親友及校外會員(限五十名)。
      • 貴賓(至體育室申請臨時使用證)。
    2. 申請手續:
      • 繳驗學生證、教職員工服務證、或其他相關證件影印本。
      • 繳交最近脫帽一寸半身相片兩張。
      • 繳交球場使用費。
      • 申請地點、時間:
        A.上班時間:新體育館器材室。
        B.非上班時間:西院網球場管理員室。
    3. 繳費:
      • 一年分兩期繳交球場使用費。
        A.上期:八月至一月。
        B.下期:二月至七月。
        C.中途加入者應繳付全額。
      • 收費標準(期繳):
        A.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每人八百元。
        B.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每人八百元。
        C.本校研究生每人三百元。
        D.本校大學部學生每人二百元。
        E.本校校友每人一千二百元。
        F.本校教職員工親友及校外會員每人二千四百元。
        G.臨時使用證每次一百元(兩小時)。
  12. 燈光收費標準:
    1. 使用燈光,需向管理員購買燈票,再由管理員開燈使用。
    2. 每面球場,每半小時收費:室外四十元、室內六十元。
    3. 未購買燈票者,不得利用隔鄰之燈光打球。
  13. 凡違反本辦法及不遵守管理員之勸導者,得請其離場。
  14. 如有未盡事宜,另行公佈。
  15.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後實施,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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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
  1. 為維護本校游泳池之秩序•安全與衛生,特訂定本辦法。
  2. 使用規則:
    1. 本池以教學和訓練為優先,在教學及訓練時,其他人員不得使用。
    2. 使用本池須經管理員之驗證剪票方得進入。
    3. 使用本池應遵守事項:
      • 管理員、救生員在游泳池開放時間內負一切管理責任,如認為對健康有影響或安全顧慮時,得隨時關閉或停止入池。
      • 為維護公共衛生,請勿隨地吐痰、抽煙、便溺及塗抹防曬等油劑。
      • 禁帶食物、飲料入內。
      • 游泳池內各項設備應善加愛護,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 衣服須在更衣室更換(換下之衣服及攜帶物件請各自妥善保管,倘有遺失恕不負責)。
      • 入池前須先淋浴。
      • 入池時需著泳帽、泳衣褲(禁穿白色及透明衣服)。
      • 游泳時,如感身體不適,請即離池,並通知管理員。
      • 禁帶蛙鏡、蛙鞋、球類及水中玩具入內。
    4. 具有下列情形者,嚴禁入池:
      • 有傳染病者。
      • 不維護公共衛生者。
      • 擾亂池內秩序風紀者。
      • 不聽本池管理員、救生員勸導者。
      • 冒用他人證件者。
      • 如身體不適或患有不適游泳之疾病者。
      • 未滿十二歲或身高不足120公分之兒童,須由家長陪同入池,並負責安全看護。
    5. 本遲開放時間原則如下:詳見公佈欄。
  3. 游泳證申請辦法:
    1. 申請資格:
      • 校內:本校學生、教職員工及眷屬。
      • 校外:
        A﹒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提出相關證件)。
        B﹒本校校友(採會員制,提出相關證件)。
        C﹒社會人士(採會員制,需本校同仁推薦)。
        D﹒本校同仁之臨時訪客。
        E﹒優秀游泳選手(由體育室認定)。
    2. 申請手續:
      • 繳驗證件:
        學生證、教職員工服務證或相關證件。
      • 繳費(見收費標準)。
    3. 申請地點:本校游泳池。
  4. 收費標準:
    類別項目金額
    游泳票學生卡票(30格)450
    教職員工及眷屬卡票(30格)600
    校友眷屬卡票(30格)1950
    臨時訪客加溫100
    不加溫80
    臨時訪客兒童加溫80
    不加溫60
    游泳證學生常年會員2730
    學生半年會員1400
    教職員工校友及眷屬常年會員3900
    教職員工校友及眷屬半年會員2000
    教職員工親友常年會員7200
    教職員工親友半年會員4200

    註:I.辦理常年及半年會員之女性,打八折優惠,自新辦會員證實施。
           II.已辦證之女性會員,自95年11月1日起延長其使用期限,每個月               優惠5天。

  5. 游泳證、會員證使用須知
    1. 游泳證、會員證使用期限一年。
    2. 繳費後不得要求退費。
    3. 游泳證、會員證不得擅自塗改或轉借他人使用,違反時,該證沒收作廢,並停止一年不得申請。
    4. 遺失或污損證件時,應依法申請補發。
  6. 借用辦法
    借用手續:(見體育設施使用通則)。
  7.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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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場
一、借用單位有維護場內秩序、安全及清潔之責,除有關人員外,閒人不得
        進入。
二、如有損壞場地設備或器材者,須照價賠償。
三、借用單位應嚴守本校一切規章。
四、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時,須通知體育室查驗後,始可離開。  
田徑場
一、請穿著軟底運動鞋及鞋釘長0.6公分以下之跑鞋進入田徑場跑道。
二、嚴禁直排輪、腳踏車、機動車輛及攜帶寵物進入場內。
三、禁止棒、壘、板球之活動。
四、慢跑者請利用7、8跑道,快跑者請利用3、4、5跑道,1、2跑道請勿使
        用。
五、共同維護場地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