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用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借用時,以不影響本校教學,校隊訓練及各項活動為原則。
(二)凡經核准借用,不得變更活動項目或逕行轉讓。
(三)借用各場地活動,其人數不得超過各場地規定之容納人數。
(四)如有損壞各場地之建築設備時,應由借用單位照價賠償。
(五)本校如有特殊原由,得於五日前通知借用單位收回,借用單位
不得異議。
(六)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時,須通知體育室查驗後始得離開。
二、借用手續:本校各單位須於三天前,校外各機關團體須於一週前派
員至體育室辦理下列手續:
(一)上網填寫借用申請單。
(二)批核。
(三繳費。
參、繳費說明:
一、為保養各項設施得酌收場地保養費及清潔費,如使用照明設
備另加收燈光費(見收費標準表)。
二、凡借用場地而繳納之費用,無論使用與否,不得要求退還。
但遇下列情形時,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或一部份:
(一)因遇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使用時,應於二日前通知體育室,
退還所繳全部費用。
(二)因故變更時間或停止借用時,應於三日前通知體育室,退還
所繳費用百分之九十。
三、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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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館-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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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本球場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 本球場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 借用本球場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 球場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 本球場開放時間另行公佈。
- 進入球場活動嚴禁穿著足以損壞地板之鞋類。
- 請勿任意移動球場內各項設備。
-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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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館-體能訓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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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保持室內整潔,禁止吸煙、喧嘩、嚼口香糖及飲食(礦泉水除外)。
-
使用者須出示校園卡或運動證,經登記後方可進入。
-
進入體能訓練室,必須穿著運動服裝及換穿乾淨運動鞋,並自備毛巾,按指示使用器材。
-
為保護運動者自身安全,請於暖身區做暖身運動10~15分鐘後,再行使用器材。
-
各項器材使用後,請擦拭留在器材上之汗水,並將各項器材歸定位。
-
未經指導員允許,請勿私自操作音響。
-
請使用者愛惜公物,如蓄意破壞,需負完全賠償之責。
-
未遵守本須知及指導員指示,屢勸不聽者取消其使用資格。
-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五時至九時。
-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體能訓練室單一時段最大容量使用人數上限為45名。
※尖鋒時段個人使用時間以2小時為上限。
※有氧運動器材(跑步機),單項單次使用時間以30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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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體育館-視聽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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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視聽教室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 本教室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 借用本教室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 教室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 所使用之觀賞媒體資料,以體育活動為主,並不違反新聞局或著作權法規定。
- 使用本教室,應適當控制音量。
- 教室內之各項設備,不得任意搬動。
- 為節約能源,使用後請隨手關燈。
-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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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體育館-桌球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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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本桌球教室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 本球場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 借用本教室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 球場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 使用人須愛惜使用球台:
不得隨意搬動球台。 不得坐、靠球台。 水、汗弄濕球台須立即擦乾。
- 為節約能源,個別使用球台,請適度開燈,使用後請隨手關燈。
- 非本校教職員工生未經體育室許可不得使用本教室。
-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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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體育館-柔道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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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柔道教室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 本教室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 借用本教室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 使用者,請脫鞋入內。
- 教室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 為節約能源,個別使用,請適度開燈,使用後請隨手關燈。
- 使用者請注意安全。
- 教室及置物箱內,不得放置食物。
-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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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體育館-舞蹈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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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本舞蹈教室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 本教室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 借用本教室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 使用者請脫鞋入內。
- 教室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 使用後須隨手關閉門窗。
- 為節約能源,請適度開燈,使用後請隨手關燈。
- 使用音響時,應適當控制音量以免影響他人,使用後應及時關閉電源。
- 教室內各項設備,不得任意攜出室外或搬動,牆壁不得任意張貼。
- 教室內不得懸掛任何衣物。
- 教室及置物箱內不得放置食物。
-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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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體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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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使用舊體育館(羽球場)需向體育室申請(羽球場使用證),在不妨礙體育教學與活動下方可使用。
- 欲借用舊體育館,需按借用規定,向體育室負責人辦理登記,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 使用球場需按(掛證)順序使用,每次使用四十分鐘為一時段,如場地有空得繼續掛證使用,掛證時須親自掛證不得代掛。
- 開放時間:由九時至二十二時。
- 凡服裝不整及未穿運動鞋者,禁止入內打球。
- 為使球場充分利用,每面場地以同時四人使用為原則,除非場地出空,否則不得兩人獨佔一面球場。
- 羽球場使用證若擅自塗改或借予他人使用,則予以作廢,遺失使用證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補發。
- 羽球場使用證申請辦法:
- 申請資格:凡合乎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羽球館使用證。
- 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
-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
- 本校研究生。
- 本校大學部學生。
- 本校校友及眷屬(限一百名)。
- 本校教職員工親友及校外會員(限五十名)。
- 貴賓(至體育室申請臨時使用證)。
- 申請手續:
- 繳驗學生證、教職員工服務證、或其他相關證件影印本。
- 繳交最近脫帽一寸半身相片兩張。
- 繳交球場使用費。
- 申請地點、時間:新體育館辦公室、上班時間。
- 繳費:
- 一年分兩期繳交球場使用費。
A.上期:八月至一月。 B.下期:二月至七月。 C.中途加入者應繳付全額。
- 收費標準(期繳):
A.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每人六百元。 B.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每人六百元。 C.本校研究生每人三百元。 D.本校大學部學生每人三百元。
E.本校校友每人一千元。 F.本校教職員工親友及校外會員每人二千元。 G.臨時使用證每人每次一百元。(每次兩小時)
- 凡違反本辦法及不遵守管理員之勸導者,得請其離場。
- 如有未盡事宜,另行公佈。
-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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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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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使用網球場需向體育室申請(網球場使用證),在不妨礙體育教學與活動下方可使用。
- 欲借用網球場,需按借用規定,向體育室負責人辦理登記,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 使用球場需按(掛證)順序使用,每次使用半小時為一時段,如場地有空時得繼續掛證使用,掛證時需親自掛證不得代掛。
- 開放時間:由六時至二十二時。
- 凡服裝不整及未穿網球鞋者,禁止入內打球。
- 第一及第三球場,本校教職員工優先使用。
- 為使球場充分利用,每面場地以同時四人使用為原則,除非場地出空,否則不得兩人獨佔一面球場。
- 室內球場暫不對校外會員(含本校校友及教職員工親友)開放。
- 東院網球場僅供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使用。
- 網球場使用證若擅自塗改或借予他人使用,則予以作廢,遺失使用證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補發。
- 網球場使用證申請辦法:
- 申請資格:凡合乎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網球場使用證。
- 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
-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
- 本校研究生。
- 本校大學部學生。
- 本校校友(限一百名)。
- 本校教職員工親友及校外會員(限五十名)。
- 貴賓(至體育室申請臨時使用證)。
- 申請手續:
- 繳驗學生證、教職員工服務證、或其他相關證件影印本。
- 繳交最近脫帽一寸半身相片兩張。
- 繳交球場使用費。
- 申請地點、時間:
A.上班時間:新體育館器材室。 B.非上班時間:西院網球場管理員室。
- 繳費:
- 一年分兩期繳交球場使用費。
A.上期:八月至一月。 B.下期:二月至七月。 C.中途加入者應繳付全額。
- 收費標準(期繳):
A.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每人八百元。 B.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每人八百元。 C.本校研究生每人三百元。 D.本校大學部學生每人二百元。
E.本校校友每人一千二百元。 F.本校教職員工親友及校外會員每人二千四百元。 G.臨時使用證每次一百元(兩小時)。
- 燈光收費標準:
- 使用燈光,需向管理員購買燈票,再由管理員開燈使用。
- 每面球場,每半小時收費:室外四十元、室內六十元。
- 未購買燈票者,不得利用隔鄰之燈光打球。
- 凡違反本辦法及不遵守管理員之勸導者,得請其離場。
- 如有未盡事宜,另行公佈。
-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後實施,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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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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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本校游泳池之秩序•安全與衛生,特訂定本辦法。
- 使用規則:
- 本池以教學和訓練為優先,在教學及訓練時,其他人員不得使用。
- 使用本池須經管理員之驗證剪票方得進入。
- 使用本池應遵守事項:
- 管理員、救生員在游泳池開放時間內負一切管理責任,如認為對健康有影響或安全顧慮時,得隨時關閉或停止入池。
- 為維護公共衛生,請勿隨地吐痰、抽煙、便溺及塗抹防曬等油劑。
- 禁帶食物、飲料入內。
- 游泳池內各項設備應善加愛護,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 衣服須在更衣室更換(換下之衣服及攜帶物件請各自妥善保管,倘有遺失恕不負責)。
- 入池前須先淋浴。
- 入池時需著泳帽、泳衣褲(禁穿白色及透明衣服)。
- 游泳時,如感身體不適,請即離池,並通知管理員。
- 禁帶蛙鏡、蛙鞋、球類及水中玩具入內。
- 具有下列情形者,嚴禁入池:
- 有傳染病者。
- 不維護公共衛生者。
- 擾亂池內秩序風紀者。
- 不聽本池管理員、救生員勸導者。
- 冒用他人證件者。
- 如身體不適或患有不適游泳之疾病者。
- 未滿十二歲或身高不足120公分之兒童,須由家長陪同入池,並負責安全看護。
- 本遲開放時間原則如下:詳見公佈欄。
- 游泳證申請辦法:
- 申請資格:
- 校內:本校學生、教職員工及眷屬。
- 校外:
A﹒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提出相關證件)。 B﹒本校校友(採會員制,提出相關證件)。
C﹒社會人士(採會員制,需本校同仁推薦)。 D﹒本校同仁之臨時訪客。 E﹒優秀游泳選手(由體育室認定)。
- 申請手續:
- 繳驗證件:
學生證、教職員工服務證或相關證件。 - 繳費(見收費標準)。
- 申請地點:本校游泳池。
- 收費標準:
類別 | 項目 | 金額
| 游泳票 | 學生卡票(30格) | 450
| 教職員工及眷屬卡票(30格) | 600
| 校友眷屬卡票(30格) | 1950
| 臨時訪客 | 加溫 | 100
| 不加溫 | 80
| 臨時訪客兒童 | 加溫 | 80
| 不加溫 | 60
| 游泳證 | 學生常年會員 | 2730
| 學生半年會員 | 1400
| 教職員工校友及眷屬常年會員 | 3900
| 教職員工校友及眷屬半年會員 | 2000
| 教職員工親友常年會員 | 7200
| 教職員工親友半年會員 | 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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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I.辦理常年及半年會員之女性,打八折優惠,自新辦會員證實施。
II.已辦證之女性會員,自95年11月1日起延長其使用期限,每個月
優惠5天。
- 游泳證、會員證使用須知
- 游泳證、會員證使用期限一年。
- 繳費後不得要求退費。
- 游泳證、會員證不得擅自塗改或轉借他人使用,違反時,該證沒收作廢,並停止一年不得申請。
- 遺失或污損證件時,應依法申請補發。
- 借用辦法
借用手續:(見體育設施使用通則)。
-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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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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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用單位有維護場內秩序、安全及清潔之責,除有關人員外,閒人不得
進入。
二、如有損壞場地設備或器材者,須照價賠償。
三、借用單位應嚴守本校一切規章。
四、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時,須通知體育室查驗後,始可離開。
田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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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穿著軟底運動鞋及鞋釘長0.6公分以下之跑鞋進入田徑場跑道。
二、嚴禁直排輪、腳踏車、機動車輛及攜帶寵物進入場內。
三、禁止棒、壘、板球之活動。
四、慢跑者請利用7、8跑道,快跑者請利用3、4、5跑道,1、2跑道請勿使
用。
五、共同維護場地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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