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輔系、雙主修、轉系 |
||
| 【輔系】 | |
| ※學則第三十五條: | |
| 各學系學生自二年級起,得依照本校報教育部備查之「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申請修讀其他學系為輔系。 | |
| ※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 |
| 第一條 | 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得申請修讀其他學系為輔系。各院學士班開課有第一、二專長學程課程者,其學生得申請修習第一、二專長學程所屬學系以外其他學系為輔系。 |
| 第三條 | 學生申請修讀輔系,自第二學年起至第四學年下學期加選截止日止,經主學系及輔系系主任同意後,登記為修讀輔系學生。 |
| 第四條 | 修讀輔系學生,除應修滿主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外,應加修輔系規定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至少二十學分。 |
| 第五條 | 修讀輔系學生,每學期所修之科目與學分(含加修學系科目學分)均登記於主學系歷年成績表內;修滿輔系規定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者,其畢業名冊、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歷年成績表等,均加註輔系名稱。 |
| 第六條 | 學生未能依規定修畢輔系課程,或放棄輔系資格者,其已修及格之輔系科目,得抵充主學系應修畢業學分內計算。 |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申請程序: |
|
| ※注意事項: |
|
| 【雙主修】 | |
| ※學則第三十六條: | |
| 學生前兩學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或其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以內,且未修讀其他學系為輔系者,得依照本校報教育部備查之「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申請修讀其他學系為雙主修。 | |
| ※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 |
| 第一條 | 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前兩學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上,或每學期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以內,得申請修讀其他學系為雙主修。 |
| 第三條 | 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自第二學年起至第四學年下學期加選截止日止,經主學系及加修學系系主任同意,並報請主學系及加修學系所屬學院院長核定後,登記為修讀雙主修學生。 |
| 第四條 |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主學系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外並須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主學系專業(門)必修科目內容相同者,經加修學系系主任同意,得免修。 |
| 第五條 |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畢業學分數須比本學系及加修學系最低畢業學分數較多者多四十學分以上。 |
| 第六條 | 修讀雙主修學生,因故不願繼續以加修學系為主修學系者,經報請加修學系及主學系同意後,准予註銷修讀雙主修資格。 |
| 第七條 | 修讀雙主修學生,因故不願繼續以主學系為主修學系者,經主學系及加修學系同意,並依轉系之規定與程序審查通過後,准予轉入加修學系,並註銷修讀雙主修資格。 |
| 第八條 |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主學系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經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則以主學系學位畢業。 |
| 第九條 | 因第七、八、九條規定未修畢雙主修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其已修加修學系之科目與學分,如已達輔系規定得准核給輔系資格,如未達輔系規定得抵充主學系應修畢業學分內計算。 |
| 第十條 |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成績單或修業證明書,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 |
| 第十一條 | 修讀雙主修學生,每學期所修之科目與學分(含加修學系科目學分)均登記於主學系歷年成績表內;依規定修滿雙主修之科目與學分者,其畢業名冊、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歷年成績表等,均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 |
| 第十二條 | 他校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本校,如欲保持雙主修之資格者,必須入學修讀一學年後,依第二、三條規定,重新申請。 |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申請程序: |
|
| ※注意事項: |
|
| 【轉系】 | |
| ※學則 | |
| 第三十三條 |
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
| 第三十四條 | 申請轉系(含轉組、學位學程)學生應依行事曆規定日期向註冊組申請,經有關系主任審核(必要時須經過考試),提轉系審查委員會議通過後始完成。經核准轉系之學生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返原學系。 |
| 請點選 ※國立清華大學各學系學生轉系審查標準 | |
| 註: |
一. 學生最多可選擇性質相近之二學系為志願,並於申請單上填明志願優先次序。 二. 凡經核准轉系之學生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返原學系。 三. 轉系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應修畢轉入學系之必修課程,否則不得畢業,並依規定予以退學。 四. 轉系後不得因選習補修課程發生上課時間衝突而申請調課情事。 五. 以推薦甄試入學者,依規定於就讀期間不得轉系,惟情況特殊者,應於轉系申請期間填具申請表併附書面轉系特殊理由送交註冊組,如經轉系審查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者,始得轉系。 |
| ※申請程序: |
|
| ※注意事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