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畢業 | ||
| 修業年限、學分 | 提前畢業 | 應屆畢業生注意事項 | 畢業離校手續單 |
| 【修業年限、學分】 | |||
| ※學則: | |||
| 第十七條 |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各學系 、學位學程修業年限均為四學年,如未能修足規定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得延長修業年限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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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 一 學年,已修足該學系、學位學程之科目與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繼續註冊入學,其應修習學分數,依學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
| 第十九條 | 應屆 畢業生缺修學分 ,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辦理休學,免予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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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或在校期間參加研習班所修習及格之相關科目及學分持有證明者,得依本校報教育部備查之「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學分。 | ||
| 第二十一條 | 本校各科目之學分數依每週上課時數計算,每週上課一小時滿一學期 ( 十八 週 時 ) 者為一學分,實習實驗科目每週上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 ( 十八 週 時 ) 者為一學分。 | ||
| 第三十條 | 第四學年學期修習 科目均不及格 者,應令延長修習一學期; 惟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已達二分之一,且累計二次者,應令退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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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畢業】 | |||
| ※學則: | |||
| 第四十七條 | 學生修業期滿,且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予畢業。 | ||
| 第四十九條 |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修畢必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提前畢業。 | ||
| 第五十條 | 學生畢業,由學校發給學位證書,並依照所屬學院及學系、學位學程分別授予學士學位,其畢業生效日期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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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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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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