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社團天文研究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條:本規程係依據國立清華大學校內社團活動輔導辦法並酌實際情況訂定之。
  2. 第二條:中文全名為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社團天文研究社,以下簡稱「天文社」或「本社」。
  3. 第三條:本社基於自由、平等、為滿足同學之天文興趣,提高同學之天文知識,是一個利用學校儀器做有系統研究之社團。
  4. 第四條:本社社所設於學生活動中心318室。
  5. 第五條:本社有關之活動均向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報備之。
  6. 第二章         社員

  7. 第六條:凡願遵守本社規程及贊同本社宗旨者,得透過已訂定之程序成為本社社員。
  8. 第七條:本社社員之權利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建議與質詢社務之權。
    3. 參與本社舉辦之活動。
    4. 得依本社規定借閱書籍。
    5. 得依《清華大學天文社天文儀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儀器管理辦法》),使用本社望遠鏡等儀器。
  9. 第八條:本社社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社決議之章程及決議案。
    2. 擔任本社所交付之職務或工作。
    3. 繳納社費。
    4. 維護社團財產。
  10. 第九條:本社社員社費為新台幣三百元整。
  11. 第十條:社員必須填寫基本資料,並積極參與社團事務,促進社團發展,增進大家交流學習之機會。
  12. 第三章         組織

  13. 第十一條:本社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社團幹部需對社員大會負責。
  14. 第十二條:本社聘請指導老師一人。
  15. 第十三條: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為當然監察與指導機構。
  16. 第十四條:本社設社長一人、副社長若干人,下分設教學股、網路系統股、美宣股、器材股、總務股、生活股,每股設股長若干人,實際分股情形、股長設置得由社長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17. 第十四之一條:除第十四條所稱之股外,並得另設任務型組織。以下為本社之任務型組織
    1. 清華大學星空之子天文研習營(以下簡稱天文營)。
    2. 服務學習——天文知識推廣教育(以下簡稱服學)。
    3. 其他經由本社社長認可之組織。
  18. 第十四之二條:天文營之組成由《國立清華大學星空之子天文研習營組織辦法》規範之。
  19. 第十四之三條:服學設助教若干人。助教之產生,由前任助教任命之。
  20. 第十五條:社長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社員大會授權社長任命其他社員擔任副社長及其他股長。社長與各股股長任期一年,每年改選一次,以不連任為原則。並應於每學年結束前一個月召開社員大會選舉之。
  21. 第十六條:(修正並併入第十五條)
  22. 第十四條補充說明:(刪除)
  23. 第四章         社長

  24. 第十七條:社長為本社負責人,對外代表天文社。
  25. 第十八條:社長負責召開幹部會議。
  26. 第十九條:社長上承課外活動指導組,總理一切社務工作之計劃與執行。
  27. 第廿條:凡符合本章程第廿一條規定者,得自由登記競選社長,於每學年第二學期之社員大會改選,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28. 第廿一條:第廿條所稱之規定為社長選舉舉行時之時任股長。
  29. 第廿二條:社長職位出缺時,由現存各股股長推舉其中一位副社長代理社長職位至原社長任期屆滿為止。
  30. 第廿二之一條:社長出缺,所有副社長亦出缺時,應由現存各股股長互相推舉一人代理社長職位至原社長任期屆滿為止。
  31. 第廿三條:社長應推動社員之參與感,並得與老社員、畢業之學長姊及國內外各天文機構聯絡,並負責聯絡社員參加活動。
  32. 第廿三之一條:未履行第十七條至第廿三條義務之社長,得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取消其社長資格。
  33. 第五章         幹部

  34. 第廿四條:具有以下身份者為本社幹部
    1. 副社長。
    2. 各股股長。
    3. 天文營營長。
    4. 服學助教。
    5. 任務型組織最高負責人。
  35. 第廿四之一條:各幹部直接向社長負責,並得列席社員大會,代表本身之單位接受質詢與討論。
  36. 第廿五條:副社長負責協助社長交代之工作。
  37. 第廿六條:教學股主持本社天文觀星事宜,負責觀星紀錄之記載與整理工作、負責學期之課程安排、統籌製作天文投影片及刊物講義編印。以及天文相關刊物之訂閱與管理。
  38. 第廿七條:網路系統股負責辦理社團電腦網路事務、書籍保管租借及整理、會議記錄的保存整理、各種統計數據的整理。
  39. 第廿八條:美宣股負責海報繪製及學術工作。
  40. 第廿九條:儀器股負責本社儀器之製造維修及保養、負責活動場地租借、器材之租借,並統籌本社之天文攝影工作、翻拍照片、收集天文圖片。
  41. 第卅條:總務股規劃本社財務,並妥善擴展財源。
  42. 第卅一條:生活股負責統籌社團辦公室之環境管理與生活相關器材之管理。外出觀測時,統籌規劃行程間之飲食相關事宜。
  43. 第卅一之一條:天文營營長應盡之義務由《國立清華大學星空之子天文研習營組織辦法》規範之。
  44. 第卅一之二條:服學助教應依照國立清華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之規範行使職權。
  45. 第卅一之三條:未履行第廿四條到第卅一之二條義務之幹部,得經幹部會議討論通過後取消其幹部資格。
  46. 第六章         社員大會

  47. 第卅二條:本社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但遇重要事故得召開臨時大會。
  48. 第卅二之一條:社員大會應由社長或三名幹部連署召開。
  49. 第卅三條:社長應於社員大會時提出學期或年度工作報告,並率領全體幹部列席接受社員質詢。
  50. 第卅四條:社員大會議案之程序與表決,依照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行之。
  51. 第七章         經費

  52. 第卅五條:以下項目所得之所有權皆為天文社當然所有
    1. 社員所繳之社費。
    2. 國立清華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補助。
    3. 私人名義特別捐助。
    4. 迎新宿營、寒訓、天文營及其他天文社所辦理之活動之所得。
    5. 其他類型的收入。
  53. 第卅六條:(併入第卅五條)
  54. 第卅七條:經費收支由總務股負責,並於每月結束後列出收支表,以示慎重,並呈給社長一份作為使用經費參考用。
  55. 第卅八條:經費支出必有收據,否則不予支出,收據由總務股妥善保存,並須仿照支出憑證黏存單的格式紀錄各項支出的事由。
  56. 第八章         儀器使用

  57. 第卅九條:使用儀器均應按照《儀器管理辦法》,凡故意破壞或損壞者應負賠償之責。
  58. 第九章         附則

  59. 第四十條:本章程得依實際情況需要修正之。
  60. 第四十一條:本組織章程應經幹部會議提出修正案,並交付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經國立清華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公佈實施。
  61.  

  62. 歷屆章程修改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