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免稅規定
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或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註:現行法為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但書之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節略):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節略):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扣除額)第一目(列舉扣除額)
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由此可知,個人或營利事業單位對本校校務基金之捐贈,經本校開立正式收據者,其捐款金額不論多寡,可在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全數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