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檢查人員

動物保護法由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來維護,簡稱動保員,在英美稱為humane investigator,animal protector或animal control officer,是確保動物保護法能確實實施之人道尖兵。英國、美國是授權動物保護組織內之動保員執行,很多都是警察退休轉任,台灣則多為公務人員或公務獸醫兼任。動保員之主要任務是在執法的過程中教育民眾愛護動物,藉此亦可增進人與人彼此間的愛心。因此動保員的最適當人選是:本身對動物特別喜愛,具有謙遜有禮的個性,對動物知識有興趣。在這樣的條件下接受完整的訓練後,必可成為最盡職的動保員。

動物保護員應熟悉的背景知識

(一) 法律:動物保護法及施行細則、民法物權、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獸醫師法、屠宰牲畜管理法、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等。

(二) 獸醫學:人畜共通傳染病、早期絕育、晶片知識、預防針施打時機與種類、狂犬病的防治、安樂死相關知識等。

(三) 動物行為:寵物的互動、與飼主的互動、流浪動物的行為等。

(四) 據歐洲聯盟各會員最近十餘年來所累績的共識,所有動物都應享有所謂的五大自由,其為:

1. 免於饑渴的自由:免於饑渴及營養不良的自由,可享用足夠飲水與平衡飼料,以維持健康體能。
2. 免於不合適的自由:免於身處不適環境的自由,保證提供合適環境、防風避雨處、保暖禦寒的棲息處。
3. 免於苦痛、傷病的自由:保證提供疾病預防、疾病及受傷可迅速治療。
4. 表現其自然行為的自由:免於剝奪表現自然行為的自由,保證提供適當空間、設備與同物種交往的機會。
5. 免於恐懼、緊迫的自由:保證避免引起心理上痛苦的條件。

以上這五項自由即是評估「動物福利」的基本架構,也就是最基本的「動物權」,我國之動物保護法第二章亦有類似之規定。

 

義務動物保護員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檢查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準此,農委會於八十九年四月間函請各地方政府應遴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其名額由各地方政府視需要自行決定多寡,其甄選對象則廣徵社會具有愛心與動物保護觀念之人員,目前悉其成員廣披教師、獸醫師、動物保護志工及地方士紳等,義務動物保護員據統計目前已逾一千餘位,將成為未來動物保護工作的生力軍。另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義務動物保護員,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專業訓練結業,並由其核發身分證明文件。農委會曾於八十八年間已委託屏東科技大學辦理五期義務動物保護員訓練,本年度則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補助各地方政府自行辦理義務動物保護員訓練,預定於本年八月底前完成所有義務動物保護員之訓練工作,並擬訂於本年九月一日起,所有合格結訓之義務動物保護員將全數協助動物保護檢查人員辦理動物保護工作,確實執行動物保護法所規範之法定業務。

何謂義務動物保護員?

動物保護法之執行業務人員,明訂為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此一法定執法人員設置之目的,係以專業執法為考量依據,在英、美先進國家亦有類似之動物保護人員的設置,其英文原義稱humane investigator,animal protector或animal control officer,其是授權動物保護組織內的動物保護員執行,大多是由退休警察或軍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本身並未設置,但其民間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因受立法授權之保障,其執行業務亦具有準司法權,且為維護執法之公權力及自身安全,亦授權同意配備有槍械,顯見其對於動物保護人員之重視,我國法令所規範之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係以具公務員資格充之,與英美不同,主要係因為國內法律均由公務機關負責執行為原則,尚未推及授權民間團體執行,然而動物保護亦擷取國外運用民間資源及擴大參與對象的精神,故亦訂定有設置義務動物保務員的規定,惟其執行業務必須在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的指導下,協助辦理。

義務動物保護員的職掌:

義務動物保護員係協助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執行動物保護法的志工人員,因此其職掌範圍與工作內容大致上與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相仿,故母法之相關規定為其業務範圍,動物保護法所涵蓋應保護之動物係指犬、貓及他人所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舉凡屬於前開之動物均是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的工作執掌範圍,惟因我國另訂有“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特別法,因此屬於該法公告之保育類動物,則由該法所規定之保育警察、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負責執行,非屬於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之執法範圍,此外屬於非脊椎動物如昆蟲、軟體動物等亦不是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的執行範圍,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應有明確的認知與界定,以避免執法時發生法令競合與超越授權執法範圍之情事。義務動物保護員之執法場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包括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等場所,意即其已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等可能留置、出現之場所,依此將義務動物保護員之權責職掌摘要如下:

1. 動物之一般保護:對於飼主管領動物有不當虐待、騷擾或傷害之行為,得主動予以稽查或訪查,此外非飼主之一般自然人如亦有前開行為亦應予稽查。

2. 經濟動物之保護:除一般飼主之前開不當行為外,尚包括經濟動物人道屠宰、運送等事項,亦屬其執掌範圍,故必要時亦可至屠宰場所或運送工具予以稽查。

3. 實驗動物之保護: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進行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為專科以上學校、動物用藥品場、藥物工廠、生物製劑製藥廠、醫院、實驗研究機構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均為稽查之場所,其稽查工作之範圍包括是否遵守「實驗動物管理作業規範」及一般動物保護之規定。

4. 寵物業管理:依據「寵物業管理辦法」之規定,寵物業申請登記許可須經動物保護檢查人員至現場勘查合格後,始得辦理登記,此外屬於寵物買賣、繁殖、寄養場所、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亦得出入進行稽查作業,必要時可要求義務動物保護員配合協同作業。

5. 不當利用動物之保護:汎指以直接利用動物進行賭博、娛樂、營業、宣導之行為或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等,均屬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的主要工作,惟一般該等稽查行為中,其自身安全風險較高,因此進行此等稽查工作時可徵調義務動物保護員隨同,最好請求當地警察人員協助,如有賭博行為確認時,則請警察人員依刑法予以處理。

6. 動物收容處所之管理:公、民營之動物收容處所經營動物收容業務,均視同一般寵物業及飼主飼養寵物之行為,必須依相關法令辦理,義務動物保護員得在主管機關授權下定期至動物收容處所進行稽查,以健全其經營管理業務,此外,對於地方機構捕捉流浪犬業務,亦應稽查與監督,不得有不當或不人道之捕捉行為。

7. 動物保護法之教育宣導:義務動物保護員除依動物保護法授權配合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之執法工作外,為落實動物保護法之教育宣導工作,亦是其主要業務項目,此方面因非屬法令授權範圍,因此可以獨立辦理,毋須由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指導下進行,各縣市政府未來得請義務動物保護員作為未來動物保護教育宣導的種籽教官,至各級學校、民間團體、社區內進行宣導教育。

義務動物保護員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

動物保護法所授與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及義務動物保護員之權責,並不具準司法權,只屬於行政權範圍,因此在執行稽查取締業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不得開具告發單:一般取締工作具告發單之行為,已屬司法權之行使,而動物保護檢查人員進行取締工作,發現現行犯之違法行為,亦不得比照司法警察開具告發單,僅能做查訪約談紀錄,確實將當事人犯法事實予以紀錄而已。此一紀錄工作得請義務動物保護員代行,惟仍應由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簽名背書,始具法律效力。

2. 不具搜索資格:動物保護檢查人員與義務動物保護員至稽查場所執行業務時,縱使有必要進行證物之搜索,亦因其不具準司法權之資格,又無持檢察官開具之搜索票,不得進行證物之搜索,除非透過警察機關之會同,並申請搜索票後,使得為之。惟一般申請搜索票之要件,須屬具刑責之案件,檢察官始同意開具,屬於一般行政罰部分,是不予開具,因此如進行取締、稽查有類似利用動物進行賭博行為者,最好會同警察機關,並申請搜索票後,始得為之,至於義務動物保護員得在稽查之合法公開場所內,協助蒐證。

3. 簽辦行政處分書: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執行業務,發現違法情事者,依據當時所作之查訪約談紀錄,簽辦申請開具行政處分書,處以當事人行政罰緩,此一部份已涉及行政權之行使,義務動物保護員不得執行。

4. 移送司法機關: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及義務動物保護員如進行執法時,發現違法者除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外,並有涉及其他相關法律之刑責時,得依約談紀錄,將違法事實移送司法機關(地檢署)進行偵辦或起訴作業,以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此外,因其屬移送機關,司法單位進行必要之偵訊或調查作證時,不得拖延,並應主動配合。

5. 得支領必要之車馬費:義務動物保護員之設置機制緣於「動物保護法」,其不具備公務員資格,亦非屬正式聘用人員,依法不得支領定額薪俸,惟執行工作時,如地方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可編列如臨時工資、車馬費、誤餐費等經費,因非屬定期薪俸,得予以支領,至於該核支標準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義務動物保護員的社會責任:

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精神是為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屬於社會關懷的法令,基於此一出發點,動物保護法第六章罰責部分,均採行行政罰鍰方式,並未採行法定刑責主義,就是希望透過法令的教育,達到動物保護之目的,非以引人入罪來達成,故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在執行業務時,亦希望能符合前開立法之主要精神,能以寓教方式,導正違法者之行為,絕非以開具行政處分書為主要目的,因此如於執法時,發現確實有違法情事,但情節輕微者,儘量以規勸或教育宣導方式予以導正,以達“微罪不舉”的目標,但為確實瞭解其爾後是否有連續犯罪或已導正之行為,建議對當事人進行追蹤考核,如有再犯行為時,得處以較高罰鍰之處分。動物保護工作目前受到社會各階層的關切,尤其是許多動物保護團體均已重視行政單位是否有查辦違反動保法案件的決心,因此未來動物保護檢查人員與義務動物保護員對於執法的技巧與行政應注意事項必須十分熟悉,確實做好法令所授予之權責任務,才是我國重塑動物保護良好形象的最重要指標。

 

◎以下是新竹市政府所舉辦的義務動保員的相關介紹

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
時間:11月份某星期六及星期日(連續兩天)
報名資格:不限戶籍所在地,關心動物的朋友們。
課程完畢後且核可後,頒發義務動保人員資格證書。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