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智慧財產權概念與範圍
隨著科技產品的日新月異,帶動了全世界經濟活動的蓬勃發展,其中台灣企業所扮演角色也從早期的配角而逐漸蛻變成為舞台上的主角,然而也因此引來了國際大廠主張智慧財產權之追訴糾紛,權利金索賠等問題接踵而至。「智慧財產權」或「智財權」一詞似已成為人人皆可朗朗上口之名詞。智慧財產權,英文原名為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常簡稱為IPR。相對於一般動產和不動產,如汽車、房子的有形財產概念,「Intellectual」在財產權的概念上是抽象的、非具體性的,故又稱之為「無形財產權」、「無體財產權」或「智能財產權」。智財權乃指以人類智慧創造、發明、設計或改進而產生成果的保護權。目前已立法保護的有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佈局等。對於一個企業,特別是高科技產業而言,智財權所代表的意義卻往往是攸關產業競爭成敗存亡之決戰點。依此觀點,智財權果正如其名,實為一充滿智慧的權利競賽!是以,企業應從了解智財權開始,到創造並爭取智財權、再到保護自己的智財權、避免侵害他人的智財權,進而擬定一套符合企業需求的智財權策略,方可確保企業之永續經營。
壹、智財權之特性
依智財權獨有之特質,其特性可約略歸納如下:
一、智財權具有無窮的經濟潛力:
例如Texas Instruments(德州儀器)和IBM等公司,藉著專利權授權方式,坐收龐大的專利權利金;麥當勞(McDonald’s)、可口可樂(Coca
Cola)、Hello Kitty、米老鼠等因為其知名的品牌、特殊和受人喜愛的造型,而坐收可觀的商標授權金。
二、智財權隨處可見:
日常生活中,包括食衣住行,隨處可見智財權之蹤跡。除了以上常見商品(麥當勞或米老鼠造型物)外,許多商品或物體包含多種的智財權類型,例如汽車或電腦就有商標(Audi、Volvo、acer)、專利(機械技術、外觀設計、電腦零件、功能設計),和著作權(設計稿、使用者手冊、電腦程式)等。
三、智財權之保護要件頗為複雜:
智財權因為類型和保護之標的不同,區分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佈局等,而所適用之法律及其構成要件、保護形態及範圍也就不同。通常一項創造發明僅適用一種法律,但也可同時受多種法律所保護。有關於保護要件與內容,將在本章後續詳細介紹。
四、智財權極易遭「他人」不當使用:
此處所謂外人包括客戶、廠商、外包人員以及其他不特定之第三人,因故意或非故意之行為而侵害到公司之智財權。此外,公司內部人員常因疏忽或錯誤判斷而不當使用公司之智財權,造成公司機密資訊洩漏之情形。
五、智財權一旦涉訟,其成本可觀:
智財權因種類樣態不同,各有其專業性,一旦涉訟,加上司法程序之繁複,往往使得解決紛爭更加複雜與困難。例如行政救濟程序就分為申覆、答辯、訴願、與行政訴訟等多層級;而司法程序更是倍加繁複,自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從告訴、上訴、再上訴到非常上訴、再審等,其間之法定程序、書狀往返、開庭、閱卷等非常繁瑣之至。一般訴訟案之審理確定,至少約需二至三年。無論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的繁複程序,如再加上智財權的專業性問題,恐又更加耗費時間及人力、物力,所需支付之律師費用當然更可觀。此外,由於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的耗費時間,待訴訟案之審理確定時,往往已使企業喪失產品或技術之競爭時效,涉及智財權訴訟案的企業,一旦經由媒體的報導與渲染,未定是非前,已然造成企業形象之傷害而難以彌補。
貳、專利權基本概念
一、專利的定義及分類
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權利。專利權僅是排他權,而非積極的實施權。換言之,專利不是許可證,獲有專利,並不表示可以實施,例如僅改良他人之專利,就無法獨立使用。專利不僅可以作為攻擊性的武器,來排除他人未經授權或許可實施專利技術之外,亦可以作為防禦性的武器,尤其是在專利侵害訴訟中,可利用與他人相似之自有專利,作為反訴或談判授權之籌碼。
二、各類型專利定義、要件與保護期限
我國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作分為ぇ發明專利,え新型專利,和ぉ新式樣專利。所謂發明專利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所得的高度創作[1],新型專利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2],而新式樣專利是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3]。要申請專利之前,發明標的必須符合這些要求或定義,符合專利法之定義與要求,才稱為適格標的(eligible
subject matter)。一發明或創作雖然屬於專利之適格標的,但必須額外符合三要件[4]之後,才可獲准授予專利:
(一) 實用性:實用性指能達成發明目的所述之功效,亦即應可供產業上利用者,而非純屬學理上之探討推演者。
(二) 新穎性:新穎性係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創作,在提出專利申請前,並無任何相同的發明公開在先。
(三) 非顯而易見性:非顯而易見性係指相對於既存之技術而言,即申請專利之案件是否對熟悉技藝人士來說,是屬顯而易知者。換言之,非屬習用技術者,方有保護其增進技術之意義。
一創作或發明一旦授予專利後,依照專利類型不同,保護期限也不同:
(一) 發明專利:自公告日起受保護,保護期間則至申請日起二十年[5]。
(二) 新型專利:自公告日起受保護,保護期間則至申請日起十年[6]。
(三) 新式樣專利:自公告日起受保護,保護期間則至申請日起十二年[7]。
-----------------------------------------------------------------------------------------------------------------
[1] 參見民國92年修正(以下條文皆同)之專利法第21條。
[2] 參見專利法第93條。
[3] 參見專利法第109條。
[4] 參見專利法第22、94、110條。
[5] 參見我國專利法第51條第三項。
[6] 參見我國專利法第101條第三項。
[7] 參見我國專利法第113條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