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依據 |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環保法令成立環保暨安全衛生中心。 |
| 第二條 宗旨 | 本校為推動校內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工作以維護救職員工之健康, |
| 特設置【國立清華大學環保暨安全衛生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 |
| 第三條 組織 | 本中心承環保暨安衛委員會訂定之政策,執行有關環境保護及安全 |
| 衛生之相關業務。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他委 | |
| 員由校長視實際需要聘請校內教職員擔任。中心設主任一名,由校 | |
| 內一級主管兼任,綜理本中心業務 ﹔執行秘書一名,由教職員兼任 | |
| ,負責處理本中心各項行政業務,各組設組長一人、由教授兼任 ﹔ | |
| 並設安全衛生管理師及技術人員若干人,分別負責環保與毒性化學 | |
| 物質及安全衛生工作。 | |
| 第四條 職責 | 一、提供校長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事務之諮詢。 |
| 二、協助實驗室污水處理廠之管理及處理工作。 | |
| 三、加強實驗室及試驗室之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 | |
| 四、督導考核各系所中心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安全衛生工作 及教育訓練。 | |
| 五、建立學校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各種工作守則規定。 | |
| 六、釐定學校職業災害防止計劃,並指導學校其他部門實施。 | |
| 七、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 測定。 | |
| 八、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 |
| 九、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 |
| 十、宣導及推動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之工作。 | |
| 十一、其他依法應施行之職務。 | |
| 第五條 | 本校有關輻射安全防護另組委員會監督。 |
| 第六條 | 本組織規程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經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