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2.19 擬訂於總務處
| 一、 | 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環保法令,成立實驗室 安全環保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推動本校安全衛生及環保工作。 |
| 二、 | 本校依法適用之場所包括實驗室、試驗室、實驗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
| 三、 | 本會之職掌在評估、研議、規劃、督導本校適用場所之下列事項: |
| (一)安全衛生及環保管理規章之制定。 | |
| (二)主任委員交付之安全衛生及環保管理事項。 | |
| (三)本校實驗室、實習工場之安全衛生及環保有關規定。 | |
| (四)校園污染防治有關規定。 | |
| (五)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 |
| (六)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之對策。 | |
| (七)健康管理事項。 | |
| 四、 | 本會置委員共二十九人,其組成如下: |
| (一)主 任 委 員:由校長擔任。 | |
| (二)委員兼執行秘書:由總務長擔任。 | |
| (三)委 員 兼 幹 事:共二人由環保及安全衛生人員擔任。 | |
| (四)當 然 委 員:工學院院長、理學院院長、原科院院長、生科院 | |
| 院長、材料中心主任、原科中心主任、科儀中心主任、衛保組 | |
| 主任、營繕組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師。 | |
| (五)遴 選 委 員:共十五人(工學院三人,理學院三人、原科院三中 | |
| 人、生科院三人、材料中心一人、原科中心一人、科儀中心一 | |
| 人)其勞工代表十一人(工學院二人、理學院二人、原科院二 | |
| 人、生科院二人、材料中心一人、原科中心一人、科儀中心一 | |
| 人)。遴選代表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 | |
| 五、 |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六、 | 本會得視需要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本會會議。 |
| 七、 | 各院及材料中心等一級單位,應召集所屬單位成立安全衛生及環保工作小組, 負責執行單位內安全衛生及環保工作。 |
| 八、 |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