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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環保暨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

88.12.30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及89.3.21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
89.04.11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暨附屬機構環境保護小組 設置要點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為本中心組織及運作之依據。
第二條 本中心定名為國立清華大學環保暨安全衛生中心,設於總務處受 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督導。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各項業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含) 以上等級教師擔任之。
第四條 本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校園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工作之規劃、建議、輔導與評鑑。

二、

校園環保污染防治與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規劃、建議、輔導與評鑑。

三、

校園公共安全災害預防與緊急應變之規劃、建議、與輔導。

四、

校園消防與火災爆炸防止之規劃、建議與輔導。

五、

校園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環保、公共安全、消防工作之宣導、 教育訓練、安全演練等事宜。
第五條 本中心依業務區分,設置以下三組:

一、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組。

二、

環保污染防治組。

三、

公共安全與消防組。
第六條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技人員若干人:組長由主任薦請校長 就相關系所助理教授(含)以上等級教師(具有相關專長証照) 或具有相關專長証照之技職人員,薦請校長聘兼之;職技人員職 稱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二條與五十三條所定之職稱任用之。
第七條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組職掌:

校園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規劃與輔導。

二、

校園實驗場所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規劃與輔導。

三、

辦理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健康管理。

四、

校園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與宣導並辦理評鑑工作。
第八條 環保污染防治組職掌:
校園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噪音污染防治之規劃與輔導。
二、 校園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規劃與輔導。
三、 校園實驗室廢棄物處理之規劃與輔導。
四、 校園資源回收之規劃與輔導。
五、 環境用藥管理與輔導。
六、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管理與輔導。
七、 飲用水管理與輔導。
八、 校園環境保護之教育與宣導並辦理評鑑工作。
第九條 公共安全與消防組職掌:
校園建築物安全、防空避難室之規劃與輔導。
二、 校園消防安全、火災爆炸防止、消防演練之規劃與輔導。
三、 校園天然災害處置及應變之規劃與輔導。
四、 校園公共安全與消防之教育與宣導並辦理評鑑工作。

第十條

本中心所置人力得於學校員額內調充之。
第十一條 本中心得依不同業務需求,訂定各作業管制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